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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学历获高薪工作,被发现后遭辞退,却反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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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实践案例】258人已围观
简介为任职高薪岗位,男子谎称“本科”毕业,“过度包装”求职简历。东窗事发后,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男子起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赔经济赔偿金,法院判决如何?案例2021年,W公司在网络发布招聘质量经理信息,要求应聘人员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胡某向W公司求职,《求职申请表》上写明:1997...
为任职高薪岗位,男子谎称“本科”毕业,“过度包装”求职简历。东窗事发后,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男子起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赔经济赔偿金,法院判决如何?
案例2021年,W公司在网络发布招聘质量经理信息,要求应聘人员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
胡某向W公司求职,《求职申请表》上写明:1997年9月至2001年6月于H省理工学院全日制学习,主修电子技术,本科学历。表格下方载明: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正确无误,知道若有任何虚伪造假,蒙蔽隐瞒,公司会立刻取消其应征申请或解雇。
胡某向W公司提供了某科技进修大学的大专学历证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胡某本科自考毕业证书的验证证明,同时出具S市《关于学历的补充说明》,表明其1997年考取科技进修大学(后合并更名为H省理工学院)电子技术专业,于2000年获得大专学历,学校合并期间,获得机会多修学一年,进而获得本科学历。
2021年12月,W公司向胡某发出《录用通知书》,载明: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及求职证件,经专业机构核查属虚假者,录用通知书将视为无效。
同日,胡某与W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聘担任质量经理,试用期半年,月工资25000元。2022年5月,W公司以胡某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为由,在征询工会意见后,向其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胡某阅看后,将邮件转发W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表达不满。
相关负责人回复胡某,表示其提供的资料存在重要事件不真实情况,公司认为胡某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资料,此也属于录用通知失效的情况。
胡某不服,在劳动仲裁请求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律分析庭审中,法院却发现胡某提交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原件与庭前作为证据提交的复印件不一致。登记表复印件封面学历层次为大学本科,原件封面学历层次却为大专。
胡某及其妻子陈述,系其妻子整理证据材料时,认为胡某是本科学历而将大专更改为大学本科。对此,法院当庭对二人进行了严肃训诫。
另查明,H省理工学院由三所高校合并而来,其中并不包括科技进修大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W公司与胡某已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W公司招聘质量经理,月工资2.5万元,对招聘人员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有特定要求,是否具有相应学历是证明符合录用条件与否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胡某并没有如实向W公司报告学历及工作经历,二者与W公司要求均有差距。胡某多次签字承诺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并自愿承担因隐瞒事实而带来的一切后果等,说明其知晓公司对学历的要求,以及不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的后果。
因此,W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与胡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故法院对胡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值法猫提醒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实告知相对方自己的相关真实信息,不弄虚作假,不欺诈。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提供自己的学历信息。我国劳动法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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