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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漳平!阿田给他人安装窗帘,不慎从高处摔落

加盟快讯 2025-03-16【加盟管理】105人已围观

简介阿进(化名)系某窗帘经销商,经营窗帘定制、安装等业务。阿田(化名)从2019年起为阿进提供上门安装窗帘等相关工作,按照安装窗帘的数量进行计算支付报酬。2022年7月,阿进叫阿田到小辉(化名)家安装窗帘,安装过程中阿田不慎从高处摔落受伤。后各方就阿田的损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故阿田向漳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阿进(化名)系某窗帘经销商,经营窗帘定制、安装等业务。阿田(化名)从2019年起为阿进提供上门安装窗帘等相关工作,按照安装窗帘的数量进行计算支付报酬。

2022年7月,阿进叫阿田到小辉(化名)家安装窗帘,安装过程中阿田不慎从高处摔落受伤。

后各方就阿田的损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故阿田向漳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阿进、小辉共同赔偿阿田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8万元并由阿进、小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

在本案中,阿进经营窗帘业务,小辉在阿进处定做窗帘,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阿进将加工好的窗帘交由阿田安装,并按照完成安装窗帘的数量向阿田支付报酬。阿田自备基础的安装工具(如电钻、梯子)完成工作,阿进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非劳务供给或过程,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次承揽”合同法律特征,因此阿田与阿进之间系次承揽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阿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从事安装窗帘工作,应当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带齐安装工具和设备,知晓安全保护的相关知识和要求。但阿田疏忽大意,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损害发生,是发生本案事故的重要原因,其自身具有较大过错。

因窗帘安装工作存在一定危险,阿进负有正确选任及安全提示义务,由于其在选任时没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且疏于管理与防范,对阿田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因此,阿进也需要对阿田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小辉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对施工环境较为熟悉,应当预见到阿田正在使用的人字梯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未尽风险告知及安全提示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比例而综合考量,法院认定阿田自身承担70%的责任,阿进承担20%赔偿责任,小辉承担1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阿进赔偿阿田各项损失合计4.86万余元,小辉赔偿阿田各项损失合计2.7万余元。

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且承揽人自担风险,定作人未干预承揽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其风险不会转嫁于定作人。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检查:罗咪娜

审核:陈德荣应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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